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繁殖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国家长期种质库保存的种质资源属国家战略资源,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因国家中期种质库保存的种质资源绝种,需要从国家长期种质库取种繁殖的,应当报农业部审批。 国家长期种质库应当定期检测库存种质资源,当库存种质资源活力降低或数量减少影响种质资源安全时,应当及时繁殖补充。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繁殖和利用
国家长期种质库保存的种质资源属国家战略资源,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因国家中期种质库保存的种质资源绝种,需要从国家长期种质库取种繁殖的,应当报农业部审批。 国家长期种质库应当定期检测库存种质资源,当库存种质资源活力降低或数量减少影响种质资源安全时,应当及时繁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