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鉴定、登记和保存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本地区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和中期种质库。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