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鉴定、登记和保存

第十八条

农业部建立国家农作物种质库,包括长期种质库及其复份库、中期种质库、种质圃及试管苗库。 长期种质库负责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长期保存;复份库负责长期种质库贮存种质的备份保存;中期种质库负责种质的中期保存、特性鉴定、繁殖和分发;种质圃及试管苗库负责无性繁殖作物及多年生作物种质的保存、特性鉴定、繁殖和分发。 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种质库的正常运转和种质资源安全。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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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