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鉴定、登记和保存
第十八条
农业部建立国家农作物种质库,包括长期种质库及其复份库、中期种质库、种质圃及试管苗库。 长期种质库负责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长期保存;复份库负责长期种质库贮存种质的备份保存;中期种质库负责种质的中期保存、特性鉴定、繁殖和分发;种质圃及试管苗库负责无性繁殖作物及多年生作物种质的保存、特性鉴定、繁殖和分发。 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种质库的正常运转和种质资源安全。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