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鉴定、登记和保存第十七条农业部在农业植物多样性中心、重要农作物野生种及野生近缘植物原生地以及其他农业野生资源富集区,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