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鉴定、登记和保存

第十六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实行原生境保存和非原生境保存相结合的制度。原生境保存包括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和保护地,非原生境保存包括建立各种类型的种质库、种质圃及试管苗库。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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