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鉴定、登记和保存
第十五条
对收集的所有农作物种质资源应当进行植物学类别和主要农艺性状鉴定。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鉴定实行国家统一标准制度,具体标准由农业部根据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的建议制定和公布。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登记实行统一编号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国家统一编号和名称。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鉴定、登记和保存
对收集的所有农作物种质资源应当进行植物学类别和主要农艺性状鉴定。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鉴定实行国家统一标准制度,具体标准由农业部根据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的建议制定和公布。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登记实行统一编号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国家统一编号和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