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

第十三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适量繁殖材料(包括杂交亲本繁殖材料)交国家种质库登记保存。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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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