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第十三条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适量繁殖材料(包括杂交亲本繁殖材料)交国家种质库登记保存。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