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第十二条收集的所有农作物种质资源及其原始档案应当送交国家种质库登记保存。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