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第十一条收集种质资源应当建立原始档案,详细记载材料名称、基本特征特性、采集地点和时间、采集数量、采集人等。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