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办案机关申请国家秘密鉴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国家秘密鉴定的公文; (二)需要进行国家秘密鉴定的事项(以下简称鉴定事项)及鉴定事项清单; (三)进行国家秘密鉴定需要掌握的有关情况说明,包括案件基本情况、鉴定事项来源、泄露对象和时间、回避建议等。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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