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中央一级办案机关申请国家秘密鉴定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省级及以下办案机关申请国家秘密鉴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鉴定的重大、疑难、复杂事项直接进行鉴定。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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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