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得鉴定为国家秘密: (一)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泄露前已经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五)其他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不会造成损害的。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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