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国家秘密鉴定应当以保密法律法规、保密事项范围和国家秘密确定、变更、解除文件为依据。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