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纪检监察、侦查、公诉、审判机关(以下统称办案机关)可以申请国家秘密鉴定。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家秘密鉴定。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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