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纪检监察、侦查、公诉、审判机关(以下统称办案机关)可以申请国家秘密鉴定。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家秘密鉴定。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