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文书,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制定式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制定式样。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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