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国家秘密鉴定工作中,负有配合鉴定义务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故意出具错误鉴定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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