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国家秘密鉴定工作情况和作出的国家秘密鉴定结论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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