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国家秘密鉴定工作情况和作出的国家秘密鉴定结论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