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秘密鉴定结论与机关、单位定密情况不一致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机关、单位予以变更或者纠正;对机关、单位未依法履行定密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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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