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国家秘密鉴定结论与机关、单位定密情况不一致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机关、单位予以变更或者纠正;对机关、单位未依法履行定密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