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复核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国家秘密鉴定复核申请后6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出具复核决定书。因鉴定事项疑难、复杂等不能按期出具国家秘密鉴定复核决定书的,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限,延长时限最长不超过30日。 征求机关、单位鉴定意见,专家咨询时限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办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保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复核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国家秘密鉴定复核申请后6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出具复核决定书。因鉴定事项疑难、复杂等不能按期出具国家秘密鉴定复核决定书的,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限,延长时限最长不超过30日。 征求机关、单位鉴定意见,专家咨询时限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