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复核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国家秘密鉴定复核申请后6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出具复核决定书。因鉴定事项疑难、复杂等不能按期出具国家秘密鉴定复核决定书的,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限,延长时限最长不超过30日。 征求机关、单位鉴定意见,专家咨询时限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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