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复核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秘密鉴定复核结论应当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等鉴定依据,在分析研判原鉴定情况以及有关意见基础上,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作出。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复核结论为最终结论。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