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复核

第二十五条

办案机关申请复核的,应当提交申请复核的公文,说明申请复核的内容和理由,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附需要进行复核的国家秘密鉴定书。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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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