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复核第二十四条办案机关有明确理由或者证据证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可能错误的,可以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