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复核

第二十四条

办案机关有明确理由或者证据证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可能错误的,可以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