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国家秘密鉴定申请后3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出具国家秘密鉴定书。因鉴定事项疑难、复杂等不能按期出具国家秘密鉴定书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限,延长时限最长不超过30日。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有关机关、单位鉴定意见,进行专家咨询时,应当明确答复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对鉴定事项数量较多、疑难、复杂等情况的,经双方协商,可以延长15日。 机关、单位提出鉴定意见,专家咨询等时间不计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秘密鉴定办理期限。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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