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应当出具国家秘密鉴定书。国家秘密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事项名称或者内容; (二)鉴定依据和鉴定结论;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鉴定机关名称和鉴定日期。 国家秘密鉴定书应当加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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