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第二十条第三章 鉴定程序第二十条国家秘密鉴定结论应当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等鉴定依据,在分析研判有关意见基础上,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