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条

国家秘密鉴定结论应当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等鉴定依据,在分析研判有关意见基础上,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作出。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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