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三章 鉴定程序第十九条对拟鉴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专家对其泄露后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评估。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