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十九条

对拟鉴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专家对其泄露后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评估。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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