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十四条

受理鉴定申请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就下列情况向鉴定事项产生单位征求鉴定意见: (一)鉴定事项是否由其产生,内容是否真实; (二)鉴定事项是否已经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变更、解除国家秘密,及其时间、理由和依据; (三)鉴定事项是否应当属于国家秘密及何种密级,是否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国家秘密,及其理由和依据。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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