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鉴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申请机关和申请方式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要求的; (二)办案机关已就同一鉴定事项申请国家秘密鉴定的; (三)鉴定事项内容明显属于捏造的,或者无法核实真伪、来源的; (四)未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提供材料,或者修改、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保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国家秘密鉴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申请机关和申请方式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要求的; (二)办案机关已就同一鉴定事项申请国家秘密鉴定的; (三)鉴定事项内容明显属于捏造的,或者无法核实真伪、来源的; (四)未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提供材料,或者修改、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