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鉴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申请机关和申请方式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要求的; (二)办案机关已就同一鉴定事项申请国家秘密鉴定的; (三)鉴定事项内容明显属于捏造的,或者无法核实真伪、来源的; (四)未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提供材料,或者修改、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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