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申请国家秘密鉴定的公文应当以办案机关名义作出,说明认为相关事项涉嫌属于国家秘密的理由或者依据。 鉴定事项属于咨询意见、聊天记录、讯(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物品等的,办案机关应当进行筛查和梳理,明确其中涉嫌属于国家秘密、需要申请鉴定的具体内容。 鉴定事项不属于中文的,办案机关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就办案机关提供的中文译本进行鉴定。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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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