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七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