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六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