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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