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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