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