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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