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