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严格保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