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作商业性广告。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