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信息报送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和银保监局应当按时报送非现场监管信息。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的年度报表应当于年后1月底前报送银保监会,季度报表应当于季后25日前报送银保监会;负责撰写的年度监管与发展报告应当于年后2月15日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银保监会。

银保监局负责收集的报表应当于每年7月底及年后1月底前报送银保监会;负责撰写的年度银担合作情况报告应当于年后2月15日前报送银保监会。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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