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风险监测与评估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持续监管的需要,及时对融资担保公司报送的资料运用多种方法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应当重点关注融资担保公司的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公司治理状况、内部控制状况、风险管理能力、担保业务情况、关联担保风险、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指标和投资情况等。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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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