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二章 信息收集与核实第十六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省级财政部门共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非现场监管信息。监督管理部门和银保监局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定期沟通,形成监管合力。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