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证件取得与核发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予颁发统计执法证: (一)3年内年度考核结果有不称职等次; (二)在统计工作中有违法记录; (三)因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被处分; (四)因违反纪律受到党纪政务严重处分并在处分影响期。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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