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统计执法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级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证的申请、审核、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