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统计执法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级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证的申请、审核、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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