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制作、发放统计执法证的,由国家统计局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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