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持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统计机构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可以暂扣其统计执法证: (一)超越法定权限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未造成严重后果; (二)将统计执法证用于非统计执法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 (三)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尚未做出结论; (四)其他原因应当暂扣。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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