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统计局对统计执法证的申请、核发、管理和使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应当对本地区、本系统持证人员使用统计执法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