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证件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统计执法证限于持证人员从事统计执法工作使用。 持证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使用统计执法证,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或者故意毁损,不得使用统计执法证进行非统计执法活动。
- 制定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证件管理和使用
统计执法证限于持证人员从事统计执法工作使用。 持证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使用统计执法证,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或者故意毁损,不得使用统计执法证进行非统计执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