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证件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统计执法证限于持证人员从事统计执法工作使用。 持证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使用统计执法证,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或者故意毁损,不得使用统计执法证进行非统计执法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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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