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统计执法培训和考试第十六条统计执法岗位培训师资应当是国家统计局、省级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执法骨干人才库中的统计法治工作者、统计业务骨干,法律专家,具有丰富执法经验、熟练执法技能的人员。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