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统计执法培训和考试

第十六条

统计执法岗位培训师资应当是国家统计局、省级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执法骨干人才库中的统计法治工作者、统计业务骨干,法律专家,具有丰富执法经验、熟练执法技能的人员。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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