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证件取得与核发
第十条
省级、市级、县级统计机构申请统计执法证,应当向省级以上统计执法机构提交拟颁发统计执法证人员的下列材料: (一)统计执法证申请表; (二)干部任免表;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所在统计机构关于学历、编制、职务、年度考核结果的证明材料; (五)所在统计机构关于法律知识、统计业务知识、执法能力水平和无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证明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证件取得与核发
省级、市级、县级统计机构申请统计执法证,应当向省级以上统计执法机构提交拟颁发统计执法证人员的下列材料: (一)统计执法证申请表; (二)干部任免表;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所在统计机构关于学历、编制、职务、年度考核结果的证明材料; (五)所在统计机构关于法律知识、统计业务知识、执法能力水平和无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