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标准实施

第三十八条

对于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维护中违反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检举、投诉。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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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