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标准实施第三十八条对于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维护中违反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检举、投诉。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