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标准实施

第三十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实施后,应根据技术进步、工程建设实际需求,对标准的适用性、先进性、有效性等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标准,应及时进行复审。

(一)不适应法律法规或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

(二)所引用标准或相关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的;

(三)实施过程中有重要反馈意见的。

复审结论包括继续有效、修订、局部修订和废止。复审结论为修订和局部修订的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及时组织修订,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发文公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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