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标准实施

第三十六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发布后,出现下列情况的,由主编单位研究提出解释草案报交通运输部审核发布:

(一) 需要进一步明确条文含义的;

(二) 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要求的;

(三) 需要解释的其他事项。

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标准实施过程中具体使用问题的咨询,由主编单位研究答复。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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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